我国《选举法》目前对于公民的自荐参选是如何规定的?公民自荐参选极低的当选率的原因是什么?急啊!

那公民自荐参选极低的当选率的原因是什么呢?

  目前我国《选举法》对没有公民自荐参选说法。想当候选人必须推荐。
  第二十九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三十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三条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所以公民自荐参选极低的当选率的原因是什么?的问题就怪了。当然了由于现在素质问题,选举权并没有被公民所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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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1-07
1、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候选人采取的是推荐制。政党、团体可以单独或联合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可见,人大代表是推荐并选举产生的。
2、随着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在直选人大代表时,也出现了选民自荐的形式,有的地方称为独立候选人。因为选民在投票选举时,可以对候选人赞成、反对、弃权或者另选他人。做为独立候选人只能通过选民另选他人来争取当选,这需要你广泛深入地与选民沟通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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