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招标中有哪些违规行为?

如题所述

通过体制和机制的创新,防范招标人违规行为的发生   体制创新。如何才能对来自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招标人实施有效的监管呢?以往的监管模式都是由各自行业的招标办来实施监督,这样就形成了自家人监督自家人的现象,怎么会监督到位呢?比如:交通部门有交通工程招标办,水利部门有水利工程招标办,各个系统的评标用的也是本系统的评委。所以这种分散管理的模式弊端渐现,有必要进行体制的创新,推行集中监管模式,建立起地区性的统一监管部门,制订一套适合各行业的监管办法,才能真正做到对各行业招标人的有效监管。   建立健全制度。通过制度建设,达到对招标人行为的规范。目前,对招标人招标行为的规范分散在各个招标法规的一些条目之中,有必要依据各相关法律法规,制订一个专门用于规范招标人招标行为的实施意见,使得对招标人的监督能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规范性文件。   其次是电子化投标。投标人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进行制作,比如电子标书中的施工组织方案采用同样的字体和文字排版格式,商务标采用相应的造价软件生成统一的数据库文件,这样做的好处是评委在评标时无法获知电子投标文件为何单位的。   最后是电子化评标。通过建立计算机评标系统,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标和技术标)全部导入该系统,由评委上机操作,对投标人价格的评审等复杂性的计算由电脑来完成,一是大大缩短了评标的时间,减少了评委的工作量,二是评审变得更加的客观,比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调整了不可竞争费用,在电脑屏幕上就会以红字显示,谁想说情包庇都无济于事。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俗话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可以邀请行风监督员、投标人代表参与开评标全过程的监督,让群众来评判某项招标过程是否公正公平。群众监督不仅可以监督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是否做到了客观与公正,还可以监督现场招标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是否真正履行了监管职责,这样做实际上也是招标监管机构自我加压的一种好的做法。有了群众参与监督,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监管机构要十分重视标后的质疑与投诉处理,通过对投诉的处理,发现招投标过程中的不足,不断提升监管水平。   形成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与招标办三方相互制约机制。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与招标办在确定中标单位方面都有一定的权力,放大任何一方的权力都会引起腐败。   先谈谈招标人的权力。《招标投标法》赋予了招标人定标决策权,明文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可见招标人既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不授权,招标人自己直接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一般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并进行排序,一些招标人认为:我是招标人,合适哪个就选哪个中标,实际上这是不对的,七部委 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扩大招标人的定标权,想让哪家中标就选哪家中标,那招标还有什么意义,那就真成了“虚假招标”了。   再谈谈评标委员会的权力。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受招标人的委托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但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也不是没有约束条件的,评标委员会既然是招标人组建的,就要对招标人负责,通过评审,推荐出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并经评审的报价最低的投标单位作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绝不能逾越法律界限随意确定中标候选人。   最后谈谈招标办的权力。其实招标办的权力主要是行政监督权,只要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的过程合法合规,都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定标办法来进行的,就无可厚非,招标办就无权横加干涉,影响评标结果。但是,如果在评标定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评标结果有失公允,那招标办就要行使手中的监督权,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改正或依法重新招标。   由上可见,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招标办在确定中标人方面有着不同的权力和作用,三方面要相互制约,才能保证最后结果的公正,也才能有效遏制招标人违规行为的发生。   对招标人违规行为的防范是一项长久性的工作,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这有赖于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有赖于制度的进一步健全,更有赖于招标人法规意识的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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