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产?如何利用破产逃债?

如题所述

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破产法存在的漏洞
(1)我国现行的《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虽然规定了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实施的一些隐匿、私分、无偿转让企业财产等行为认定无效,清算组可以申请法院追回财产。规定是为了防止企业以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但在实践中企业采取的逃债行为较难掌握,有的企业将财产转移行为的时间提前在申请破产的前六个月,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法院就无法认定,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护。
(2)破产法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够。如在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中,首先用于安置职工,而安置职工的费用,应当是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而我国的破产法律却将其转嫁给债权人,由其承担了本应由国家承担的责任,减少了债权人应得的利益。
(3)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政府机关干预企业经营,参与破产程序。虽我国的破产法中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都可以申请企业破产,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据此即使企业已达到破产的条件,如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意该企业破产,债务人也不向法院 申请 破产。另外,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如未安置好企业职工的,就不能破产。因而债务人没有权利主动要求破产,完全取决于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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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21
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本意确实是为了保护债务人,也就是保护拟破产的企业。虽然通过破产程序,债务人是归于消灭的,但破产宣告后,可以中止针对破产企业的诉讼、执行,最终,根据破产企业资产变现情况,对各债权人按比例清偿,债权人即使通过破产程序未能完全受偿甚至一分钱得不到清偿,也不能再找债务人清偿了。
实践中,企业破产也没有资产了,但却总是被债权人不断地催债,如果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可以阻却债权人的催要甚至诉讼行为,特别是现在债权人很多是银行或者资产管理公司,这种债权人都会通过诉讼程序追债,并且也有完善的证据,如果申请了破产就阻断了他们的讨债行为。最终,可能债务是500万元,但资产变现为300万元,债权人也就最多只能受偿300万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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