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存款在银行破产时还没到期 可以清偿吗 是按照《破产企业法》中规定的附延缓条件的债务提存分配额处理的

吗?

1、定期存款在银行破产时还没到期 可以清偿吗
可以清偿。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权利。
2、是按照《破产企业法》中规定的附延缓条件的债务提存分配额处理?
不是,该债权视为未到期债权,在破产受理时视为到期,同时停止计息。
依据: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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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11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清算清偿次序为清算费用、职工工资、优先债权、一般债权。《公司法》则规定,公司清算的清偿次序为清算费用、所欠国家税款、职工工资、优先债权、一般债权。这里面至少有几个问题需要厘清:第一,劳动债权是否优先。修订的《破产法》对于劳动债权是否优先问题一直存有争议。一般认为,劳动债权包括拖欠的职工工资、拖欠的职工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费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三部分,劳动债权优先并不存在争议,但其是否优先于其他担保债权值得商榷。在商业银行破产中,劳动债权是否优先于其他担保债权同样值得疑问。金融机构之间借贷十分普遍,而且数量巨大,如果在商业银行破产案件中,劳动债权优先于一般担保债权将极大危害金融机构利益。第二,中央银行提供的再贷款如何清偿。中央银行的再贷款是为了拯救商业银行提供的资金支持,其来源于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量。当商业银行难以被拯救,进人破产清算时,理应对中央银行提供的再贷款这类无担保债权优先清偿,并且应当明确规定其清偿次序在国家税款之前。这类资金不应成为商业银行经营成果的构成部分,不得再征税,应在税款之前清偿,以体现该资金的特殊属性。第三,存款保险制度偿付给商业银行的资金是否与商业银行清算财产合并。存款保险制度设立后,一旦商业银行破产,可以获得一定的存款保险偿付,该资金应当与破产财产分开使用,主要优先偿付中小债权人,特别是个人债权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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