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禁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

如题所述

邢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于2020年7月28日由邢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9月24日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该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明确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具体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信都区、襄都区、任泽区、南和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禁止燃放区域,并公告社会。
第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第四条 在禁止燃放区外,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公园、商场、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档案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二)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通讯线路附近;
(五)山林、草原和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六)重要军事区域。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媒体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实施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措施。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并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查处违法燃放行为。其他部门如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气象、教育、供销等,应各司其职,共同管控烟花爆竹燃放。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也应进行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九条 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需向公安机关申请许可。公安机关准予许可的,应公告许可内容。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告知服务对象相关规定,不得提供代为燃放服务,并需对燃放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公安机关应设立举报电话,并及时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对实名举报属实的,应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将计入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五条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违反安全规程和燃放方案进行作业的,责任单位将被罚款。
第十六条 未履行告知、劝阻或报告义务,在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将被责令改正并罚款。提供代为燃放服务的,也将被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如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将从其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