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税目已经取消并入:综合所得,原劳务报酬税率取消,按综合所得税率。
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修正案正式实施,其中,劳务报酬所得,有了非常大的变化。其主要变化在:原劳务报酬税目取消,并入:综合所得,原劳务报酬税率取消,按综合所得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案例 以下,为计算方便,均不考虑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
某项劳务报酬,年收入45000,2019年后:缴纳个税:45000*0.8*3%=10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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