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个案例

甲男以顺路为由开车在街边接一陌生女子上车,当车行至乡村路上时,甲对乙调戏,乙要求甲停车要下车,甲不理继续开车,乙跳车后摔成重伤。甲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是否构成犯罪。详细论述。
甲对乙的调戏仅限于语言,甲说给乙介绍对象,还索要乙的电话号码,还说要找人试一下乙的松紧。

1.如果该路确实是往女子所去方向,就该案情来看,不足以认定强奸罪。如果不是女子所欲往方向,可能构成强奸罪。
2.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因为本身利用在行使的车辆中,妇女不敢跳车而进行调戏,本身就是一种强制。
3.如果调戏情节轻微,且该路确为女子所欲往,女子跳车的行为相对于调戏行为实为异常,如此贞烈女子实为罕见,同时,该女子的跳车行为对其重伤结果起主要作用,故男子的调戏行为与该女子的重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
4.如果调戏情节恶劣,或者该路不为该女子所去,则该行为具有严重的强制性,且足以使女子陷于被害的恐惧之中,女子跳车行为为通常可能发生,不中断因果关系。

补充:根据楼主描述,应该是没有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较为严格的相当因果关系。
如果没有该危害行为的发生就不会引起损害结果,而有该危害行为的发生通常会引起损害结果的,该危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就具有了因果关系。
在本例中,虽然没有甲的轻微调戏行为,就没有乙的跳车,但是即便有该行为,通常情况下女子也不会选择跳车,通常会拨打110报警或者通过干扰司机开车等行为来达到令其停车的目的。
当然,“法律的生命始终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判断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判断结果是正常还是异常,主要的标准是所谓的“一般社会观念”,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而裁量又因群众感知而受到很大影响。
与民事上的因果关系不同,刑法的因果关系也较为具体化。“以上的案例还需要具体办案法官,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判断,比如当地的风俗——比如女子都比较贞烈,再比如行为的时间是否深夜等足以导致该女子仅因轻微的调戏而产生对被奸淫的强烈恐惧等。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则判例:
甲男带邻居乙女深夜飙车,车上调戏、猥亵,几次提出向乙女提出发生不当关系的要求,最后乙女因恐惧被其奸淫跳车死亡,法院判决甲男过失致人死亡罪,认为乙女的死亡与甲男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至于为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强制猥亵、侮辱的情节没有证据可以认定,就他们两个人。
当然,上述例子中甲男的行为要严重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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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10
没有因果关系中断,介入的正常行为.
第2个回答  2012-05-08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定性了,乙的受伤是结果,这个果的因是就是甲的一系列行为所造成的,说破大天也是甲之罪过,乙就不该上车这也是一个因,不该跳车也是因,但这个因是有调戏的因导致,(比方说:你拿刀杀鸡,你不能不躲,这是本能,也是法则,没见过看见你拿刀鸡自己乖乖的去受死是一个道理)但不是这个果的主要原因,只是因中的一因,每当出现一个因果,要追究其因:因数复杂,就拿这事来说:这个果有多个因所致,开车是因、搭车是因、调戏是因、要求停车是因、绝不停车还是因、跳车自然是因,这些因累计产生果,受伤就是果,前面任何一个因断灭也许就无果或会出现另外一个不可预料的果。因果时时刻刻都在发生,只是我们没有在意,因为果不大或没有什么大的损失不被我们在意。我是这么分析的,说的不好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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