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勤人员和工勤人员区别

如题所述

政府的行政机关司勤人员是对在机关工作的工人身份,工作人员的统称,按照机关设置一定的行政工勤编制这类编制主要是打字员、驾驶员等后勤服务岗位当然这几类人员肯定是工人身份,不是干部身份。有三类行政机关司勤人员:

1,工勤人员,这种人员是有编制的,会分流到各个部门做些其他类型的勤杂工作,部分人本身就想换岗位,受到的影响也不大。

2,公务员,在公安等人数较多的执法单位比较常见,如果集中大批量分流的话,提拔是比较难的。

3,聘用的人员,这类人员和企业的聘用性质是一样的,本身就有很强流动性。不应该由政府负责安置,属于可安置,也可不安置,估计会出现各单位差别很大的情况。

4,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在现有在编正式司勤人员中,采取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确定上岗人员,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司勤人员可以享受车补,养老也不存在问题。

5,工勤编制不再对外公开招考是肯定的,工勤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在现有在编正式司勤人员中,采取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确定上岗人员,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技能岗位和机关工勤编制是转业士官的专属。

6,机关工勤编制、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也将最终自然消化直至取消,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工作人员可以转岗,机关工勤编制不可以转岗。

7,机构改革只要是在编在岗的工勤人员都不会解聘和简单推向社会,当所在事业单位职能划入机关或者参公管理,工人身份人员一般是分流或调入其他事业单位。


扩展资料

工勤改革相关措施:

2014年7月16日,中共中央公厅、国务院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在该《意见》中,明确了司勤人员的安排方法原则:  

各级党政机关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未聘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  

依法做好未留用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负责指导参改单位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参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要依法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

 2018年事业单位有编制的工勤人员改革

一、行政单位。行政单位才有专门的工勤编制和工勤岗位。不过随着机构改革的推进,工勤人员承担的职能逐渐由社会承担,行政单位的工勤岗位越来越少,工勤编制也是随退随销,成了稀有之物。

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编制只有事业编制一种,不分干部编或者工勤编,所有编制通用。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人员岗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人可以成为管理人员,也可以成为专业技术人员。不过,工人不能提拔为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已经提拔的只能平调,不能晋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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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9-10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机关工作人员的统称。根据机关三个明确的规划,建立一定的行政人员队伍,主要由打字员、司机等后勤服务岗位组成。当然,这类人员必须是工人,而不是干部。

司机必须是服务员,但服务员不一定是司机。司工作人员是包括后勤人员在内的工作人员的总称。

工人占编是为了工人的地位,但现在各地执行的政策似乎有所不同。有些地方招收临时工,所以待遇会大不相同。

这是指公务员,一般分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前者服务于公务员制度,但不能转为公务员;后者服务于事业单位,通过竞争取得干部身份。

扩展资料:

《暂行规定》将非在编雇用人员定义为“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的非在编人员雇用指标内,根据工作需要,以合同形式雇用的,不行使行政权力的人员。”非在编雇用人员根据岗位不同,分为专业技术岗位非在编人员、辅助岗位非在编人员和工勤岗位非在编人员。

根据《暂行规定》要求,非在编人员雇用指标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的工作需要及现有编制使用情况核定下达。指标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自动失效,如工作需要可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重新核定。

非在编人员的雇用由雇用单位在下达的指标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自行组织、确定,一般应经过考试、体检和考核程序。《暂行规定》还特别规定,机关事业单位雇用非在编人员应当优先面向本市户籍毕业生和下岗失业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工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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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6-22
 政府的司勤人员有三类:

  第一类是工勤人员,这种人员是有编制的,会分流到各个部门做些其他类型的勤杂工作,他们中很多年纪已经很大了,部分人本身就想换岗位,受到的影响也不大;

  第二类是公务员,在公安等人数较多的执法单位比较常见,他们往往是跟领导关系比较密切的人,通常辛苦之后,领导能安排个一官半职,但如果集中大批量分流的话,提拔是比较难的,估计会很郁闷,但也不会闹事。

  第三类是聘用的人员,这类人员很多是为了满足给领导超标配车而聘请的,和企业的司机性质是一样的,本身就有很强流动性。这些人我认为不应该由政府负责安置,属于可安置,也可不安置,估计会出现各单位差别很大的情况,也是比较有可能出现纠纷的人群。其实中央的文件应该明确不同类型司机的分流方式的。不患寡而患不均,在不明确的情况下,很可能出现僧多粥少,跟领导关系好的有安置,关系一般的没安置的情况,怕是会有些不稳定因素。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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