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发现公司没有按照实际的工资缴纳社保和公积金,而是按照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缴纳的,这个和实际的有很大的差距,请问我该如何申述?请各位大神指点!
你好,这个是没法申诉的,因为:
公司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你和公司签订的就业合同上,也只规定了工资数额,并未说明社保缴纳基数的标准,所以公司也未违反合同约定。
综合以上两点,你只能自认倒霉,或者选择跳槽。
但是社保法中有说需要足额缴纳社保,那这一条不是没有实际的意义了?
追答这个足额的额,也就是数额,是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而非你想象的个人工资数额。
追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那这个呢?
这个跟你缴纳基数没关系的,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缴纳标准就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当然,也有的公司是按照员工实际工资为基数的,但这不是法律强制的,只是公司给员工的福利之一,他不给你按这个你也没办法;就像有的公司过年过节奖金、礼品、购物券一大推,有的公司毛都没有,你也不能说他违规违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