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统一战线

如题所述

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民建、工商联联组讨论时,对建设新型政商关系发表了重要讲话,提出建设“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建设新型政商关系,要求“政”“商”双方各尽其责、各守底线,在此基础上相互支持、良性互动,实现“清”而有为,“亲”而有界。统一战线历来是为中心工作服务的。充分发挥统一战线在处理政商关系中的法宝作用,有助于革新传统政商关系,建立既“清”且“亲”的新型政商关系。
  ◇发挥“黏合剂”作用,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推进政商和谐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利益是根本利益,“商”的利益应该和人民利益相一致,这反映在国家治理层面就是要对其进行整合,纳入到有序国家治理体系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就是具有这种利益整合作用的现成资源。作为一种社会整合机制,统一战线可以发挥“黏合剂”作用,汇聚商界人心,化解政商分歧、凝聚政商共识,找到代表“商”的部分利益和代表“政”的公共利益之间的最大公约数。在大团结和大联合的主题下,统一战线寻求政商之间更多的一致性,画出政商之间更大的同心圆,从而形成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强大合力。
  ◇深化“助推器”功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动法治型政商关系的建立
  在新型政商关系中,“清”是基础所在,实现“清”的关键是划清政商交往边界,建设法治型政商关系。
  长期以来,统一战线凭借人才荟萃的智力优势、成员众多的组织优势、联系广泛的资源优势、参政议政的制度优势、协调关系的功能优势,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公共权力制约、政务公开、腐败治理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成为依法治国的“助推器”。在新型政商关系建设中,统一战线以非公经济的法治建设为参政议政重点,推进市场经济的法治化进度,加强对政商交往的民主监督,推动民营企业同等受到法律保护,鼓励民营企业家通过法律手段去解决与政府交往中的问题,有利于促进边界清晰、权责分明、交往规范的法治型政商关系的建立。
  ◇做好“服务生”工作,营造“亲商”政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政商关系的“亲”体现了中共中央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充分调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积极性的鲜明态度。“亲”的最终目的,不在于一方私利,而在于谋求公共利益,实现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在非公经济发展中,统一战线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亲商、重商、安商,做好 “服务生”和“店小二”。一方面深化制度供给,推动有关部门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等方面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支持力度,并积极协助政策落地,增强民营企业政策获得感。另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统战部门主动积极地为企业排忧解难,及时反映并有效解决民营企业的合理诉求,提升做非公经济统战工作的本领,防止为“官”不为。
  ◇扮演“引导者”角色,积极引导“商”的转变,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官商勾结等现象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源于部分无德之商试图通过腐蚀公权来获取经济利益。遏制这些现象,需要通过统战工作促使民营企业家等非公经济人士更多地具备公德意识,实现企业发展与社会责任的紧密结合。
  在长期的统一战线工作实践中,统战干部能够秉承党性原则,以人为本,与非公经济人士广交朋友,帮助解决问题,彼此间建立了深厚感情。统战部门要借助这种情感优势,结合共产党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大力开展引导和教育工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不仅引导民营企业家增强社会责任意识,致富思源,积极参政议政,支持地方发展,主动回报社会;更要引导民营企业家提高公德意识,促进形成政治坚定、守法诚信、勇于创新、胸怀世界的现代企业家精神。
  ◇发挥“政治吸纳”作用,做好非公经济人士的政治参与和政治安排工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有效回应商界群体的政治参与诉求成为处理政商关系的重要内容。在政治参与方面,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有序的政治参与,保障政治参与中参与内容的正确性和参与方式的有序性,重点解决非公经济人士政治参与机会的供给与其需求的有效匹配,同时提高其参与层次,使其能够跳出实现个人私利而转向导向推动和实现人民利益的更高层次。在政治安排方面,要把对非公经济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作为统战工作的重点,做好非公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严把综合评价和政治审核关,注重提升非公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充分发挥非公经济外代表人士的领头雁示范作用。
  ◇利用“多载体”优势,创新政商关系维系方式,建设政商交往阳光平台
  统一战线具有载体丰富、组织众多、亦政亦民的特点。在新型政商关系建设中,要突出统战载体优势,创新政商关系维系方式,把政商交往平台建设纳入到大统战格局上来。当前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背景下,要发挥这些载体尤其是工商联和商会在政商之间的联结作用,在有序推进商会行业协会去行政化改革的基础上,建立政商公开互动制度,通过内部协商来汇聚商会成员的利益诉求和政策需要,通过商界代表和政府的协商来畅通政商沟通渠道,最终形成商界参与政府涉商公共决策的协商民主机制。
  (作者单位: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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