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角度看,教师管教学生应该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如题所述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扩展资料

1、教师应当关心、爱护每一位学生。对学生有困难,思想品德较差的学生,必须尊重他们的人格,平时应特别加以关注。

2、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坚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每一位教师都应当以自身的模范表率行为去教育、影响学生。

3、在对学生的教育过程中,严禁教师采用打骂学生的简单粗暴的办法,或采用罚站、罚跑、罚抄书、罚劳动、赶出教室、不允许上课等变相惩罚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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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24
1、合法性原则。教师管教学生应该在道德,纪律,法律的约束下进行,哪怕你的出发点是为了学生的成长,也应该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2、合理性原则。教师在管教学生过程中应该张驰有度,让学生明确知道自己的正确与错误的地方,要有理有据,更应该以事论事,不要算总账,要让学生心服口服,并有所改进。
3、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我们对学生的管教应该坚持以教育为出发点,并要求在管教学生之前要了解学生,甚至要让学生明白他为什么会成为教师的管教对象。我通常会让被我例入严加管教的学生自已说出他的不足与错误的地方,并自已说出该承担的责任。这样的的管教方法往往再犯的机会不大。
4、机会性原则。学生犯错大都是源于自我控制能力弱或是非善恶观不强及其好奇心造成的。我们在管教这类学生时不能把学生看死,要让学生明白教师是在帮他,只要他改正缺点,还是一个好孩子,给予机会性的教育,学生会感激也会改正错误。
5、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的原则。教师要以平等的心态管教学生,照顾学生的心理特点,在管教时要考虑到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
第2个回答  2012-05-26
第一,恪守职责原则,管那是必须的,教师的职责所在,不能因为难关而放弃,那是渎职;
第二,尊重学生的人格权,凡事以人为本,这是取得学生信任的前提和基础;切忌简单粗暴,打骂体罚学生。
第三,尽到监护责任,学生到校后,家长的监护权就转移到了学校,教师就是具体实施者,除了教学学习,还应尽到学生人身安全的必要注意义务。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6-07
不能辱骂、体罚学生;不能对差生“冷”处理,不管不问;对全班同学要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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