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递交辞职信后的30天走人,这30天有无工资可拿,还是仅是一种义务,还是各公司有所不同
假如有工资拿,每月20号发工资,后面10天是按天计算工资吗,也就说上月20号到本月30号我可以拿到这40天的工资吗
请专业点的懂的同志帮忙解答一下,不确定的请不要参合了,因为要是你说有,而实际没有,我申请劳动仲裁什么的就面子丢大了,谢谢
这条规定是什么法的第多少条,劳动法上似乎找不到这条啊
追答《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员工上一天班就要给一天的工资。除非你递交辞职信后没有在上班。
找到了《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第50条规定的是按月支付,我们每月20号发工资,上月30号交辞职信,到这月30号止,按月的话是到本月的20号罗?
如果你20号或之前离职,公司应该在这天给你结清。如果是30号得话,可以要求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结清。
追问最后个问题,“可以要求。。。”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不同意,我20号结清了工资就可以走了吗,这样似乎又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这条规定我觉得很含糊,所以才有此一问。究竟是提交辞职信时就解除了劳动合同,剩下的30天算作义务呢,还是交辞职信后的30天才解除了合同,而在这期间每天的工作是有工资可拿的,甚至加班费和奖金也能拿到?关于工资的支付有什么具体的法律规定吗
追答应该是交辞职信后的30天才解除了合同,工资 是做一天得一天,不能扣留的,如果加班了完全应该拿到,但是奖金就不一定了。因为不是按你具体的工资时间来付的,法律和规定只保障你的劳动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