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动(拆)迁如何谈判的问题!(高手进,要针对性回答,追加高分!)

我讲一下具体情况:
我家在丰台南城,房子是大队里集体所有制的房产证。平米数为110平。自已在2000年左右盖了二层的小楼(未算进110平)。现在动迁的原因是市政地铁工程。
我家父母是一个户口。我上学后就和家里分开了户口本(户址是同一个),现在也结婚了(不知道老婆在补贴时是否可以多得到一些补助)。
动迁的地方只给出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准备。现在给出的各项补贴(包括提前搬出等)一共可支付约120万元。

但这个价位还没有到我们的心理价。因为身边案例有三:
1、对面的房子是开发商拆迁,房产证上只有30几平,但他们在90年代前就盖了300平左右的地方。最终谈了一年,给了他们300多万元。
2、隔避不远的村里面,一家人只有2间房左右,地方60平左右,动迁方不明,给了230多万元。
3、附近的房产,新房已卖到1。3~1。4万每平(最高时卖到过1。6万)

再加上,我们家以前停车不花钱,吃水不花钱,物业费不用交,每月出租房屋给外地人还可以赚1000多元。

综上,120万似乎真的不够。

但我们也不知道应该如何谈判。 目标价嘛,当然越高越好,但我们也不会算(我心理价是180万左右,但比别的村小平米的还少。。。家人心理价位是300万以上,又比人家私建多的更多)

所以 真心的寻找能够认真回答的专家。不管你是法律专家,或是有过经验的高手。请不吝赐教! 教我们怎么算赔偿费,拿什么说法和他们谈判!

我们在这里感谢了!!! 谢谢谢谢!!!!

  1.中国反拆迁裁决协调会答辨书范本

  被拆迁人: 住址: 电话:
  产权共有人: 住址: 电话:

  答辩理由:
  首先我们不是不愿意拆迁,而是拒绝非法拆迁、拒绝违法拆迁、拒绝野蛮拆迁和拒绝一切违法谈判。
  1、从4月15日至今,没有一个人根椐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持有合法授权的单位及个人与我认真谈过拆迁事宜。
  2、拆迁人至今没有告诉我们为什么要拆迁?法律依椐是什么?
  3、拆迁人至今没有告诉我们:被拆迁人的权利是什么?
  4、我们一再要求拆迁人给我们看《迁许可证》及相关手续。但,拆迁人至今没有给我们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的------《拆迁许可证》;以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中: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中的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
  5、拆迁人所取得的批文: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均是行政许可行为。根椐《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6、你们没有根椐法律告知我们有参加听证会的权利!《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所列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组织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7、我们认为:拆迁补偿安置是一个民事行为必须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来调整双方的关系,其原则是平等、自愿、互利!《合同法》还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合同的自愿订立。
  8、我们认为:征收非国有财产(含房产)目前没有具体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宪法”第13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须拆除原有房屋时,可以对私人房产实行征收。但2000年实施的“立法法”第8条第6项和第9条明确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加以规定,或者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但是以上合法有效的法律至今尚未出台,故305号令中即便是包括了建设公共利益项目对所涉房屋的征收,因没有合法法律依据,所以规定按市场评估价对原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也是违法的。“305号令”关于先予执行的规定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 305号令第16条第2款规定:拆迁当事人未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被拆迁人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后,拆迁人依照条例对被拆迁人给予了货币补偿或者……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而我国立法法第8条第9项明文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所以305号令及可以先予执行的具体规定侵犯了人大的立法权,应属无效法律,该条款为开发商以合法的方式“先斩后奏”低价掠取公民房产提供了法律上的便利。
  9、《物权法》实施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关于拆迁的矛盾必须按《物权法》来调整。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作废。《物权法》与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存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问题!而有关行政部门依照一个已经作废的行政条例进行拆迁,显得十分荒唐和可笑且已触犯刑罚。
  10.《拆迁许可证》是你们局发的再有你们进行强拆听证或栽决是有违司法公正的。现请求贵局回避!
  11、要让一个从来没有与拆迁公司打交道,并且对上万条行政条文一无所知的人来讲法理讲道理,是因为心存一丝对政府的期盼。从听说拆迁到现在没有一个人对我宣传过拆迁的法律,也没人告诉我有什么权利。只是一味强调:不走就裁决!不走就强拆!更有街道的工作人员对我讲:政府为了拆迁会穷。使用各种流氓手段.!这也是实话,也是警告。市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市拆迁管理办公室都是市政府的下属机构,虽然各司其职,但分工不分家。市建设局作为拆迁许可证的直接颁发者应该非常清楚房产证与土地使用权证是老百姓的私有财产!征收征用公民的私产要适用专门的法律!而不是《条例》《办法》,万达公司与谁签了用地合同我们有权知道!
  最后,被拆迁人认为,只要拆迁行为合法、合理、合情,我们随时欢迎,如是非法拆迁、非法裁定,坚决不答应!
  希望政府行政机关给个公平的说法,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市建设局!
  被拆迁人:
  年月日

  这几条请认真熟悉!!交给法院或拆迁办的人员后他们一定会傻xs逼了

  2.谈话意见书
  (2008年01月24日上午10:00)
  无锡市建设局(08)锡建拆裁字第12号
  谈话意见:
  一、在此被申请人先说明,被申请人对城市建设是奉着积极支持的态度,不是不愿意拆迁,而是无法与野蛮拆迁和没有法律手续的违法拆迁进行谈判。7月3日早上防盗门被损坏,9月15日砸坏水表。这些在派出所都有记录。自2007年4月15日动拆以来,没有一个人拿着合法手续,根椐法律法规规定宣传政策,所以《裁决申请书》中的写到的“要求回迁、政策要改变、要与开发商谈”,纯粹是胡说八道,因此也不存在多次耐心做工作无效一说,希望拆迁公司对上面的行为表示歉意。
  二、申请人和拆迁公司工作人员至今没有告诉我们为什么要拆迁?法律依椐是什么?也没有看到《房屋迁许可证》及相关手续,所以也无法确定这次拆迁行为是否合法,希望要有一个口头解释。
  三、本人再次声明:本人不是不愿意拆迁,而是拆迁公司在签订有关被拆迁户重大利益的拆迁合同(协议)时条款过于简单, 合同(协议)所涉及的专用名词缺少注释。权利和义务不明确不对称。
  四、根据上述(三)本人对签订拆迁补偿合同提出如下要求:
  (1)将本地块拆迁许可证锡拆2007第1号作为合同附件。
  (2)将取得拆迁许可证六项批准文件作为附件。
  (3)供规范合同(协议)一份, 提前给被拆迁人审阅。
  (4)本次签订的合同(协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如国务院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无锡市房屋拆迁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物权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作为附件。
  五、本拆迁合同(协议)必须由公证处公证后方能生效。(公证书作为合同重要附件) 。
  六、如果申请人满足上述第四、五条要求,被申请人同意立即进入实质性谈判和签约。
  此致
  无锡市建设局
  敬礼

  被申请人:
  住址:无锡市梁溪路71号403室
  电话:85808421
  2008年元月24日
  附件:本谈话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共计二页)。
  裁决员签字(章):
  裁决员身份证号码:

  3.浙江省湖州市违法拆已触犯刑法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统一征地农房拆迁事务所(农房拆迁办)明明了是一个事业法人却还冒充是政府行为!用“批准文件”取代拆迁许可证。居然还要不走程序强拆!

  征用土地农房拆迁批准书
  湖土农拆批字(2005)第3号
  湖州师范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城市建设发展公司.
  因湖州师院东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二期工程,二环东路(南段)工程项目建设,需折迁下列征用范围内的农房及其

  附属物,经审查具备拆迁条件,予以批准,特发此书:
  拆迁范围:南至大钱港,北至规划42号路,东至318国道外环线,西至二环东路.
  折迁面积:房屋及附属物面积167217平方米,占地面积933800平方米.
  拆迁实施单位:湖州誉华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
  搬迁期限:2004.8.11至2004.12.31.
  拆迁期限:2005.1.1.至2005.6.30.
  发证机关:统一征地农房拆迁事务所(章)
  2004.12.25

  这一个批文是无效批文,有人却拿它作为强拆的法律依椐。
  1. 根椐湖政函[2003]49号 第四条 湖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
  部门(以下简称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点评:这个批文必须是盖湖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印章。
  2.这个批文如果是行政许可行为那么根椐《行政许可法》必须开听证会。
  3.这个批文如果不是行政许可行为那么根椐行政法它不具有强制性就不能拿它为强拆的法律依椐。
  4.这个批文中的地块在 2004年12月25日前已转为国土。所以,对该地块的房屋拆迁必须适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及《湖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办理拆迁许可证!!
  5.椐《湖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 市规划与建设局为本市负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办法实施。
  6.农房及其附属物是二个法律概念。附属物=农房=房屋 但.关于房屋的拆迁有专门法律法规的要适用专门的法律法规如《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7.批文是无效批文:期限早过期 根椐湖政函[2003]49号
  第八条 拆迁人拆迁农房及其附属物的,应当向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房拆迁批准文件。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实施农房拆迁。
  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或补正材料的决定,并在农房拆迁批准
  文件核发之日起10日内将建设项目、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告。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批准文件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
  拆迁人如需变更拆迁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手续;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15日,向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期限可延长,但延长期不超过6个月。拆迁人自取得农房拆迁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原拆迁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8.最恶心的是发证日期为 2004年12月25日,却要求执行的搬迁期限:2004.8.11至2004.12.31.!!!

  目前.椐可靠信息,湖州市每当一个地方拆迁范围确定,拆迁方(出面虽然是某某拆迁公司,但组成人员有各级政府

  干部和村干部)按有联合会议精神先做一些必要的前期工作,然后公布安置和补偿方案(几乎刚到相关省市政策的底

  线)和限期搬迁通知,在这一段期限里,经常派人来送一些限期签约的通知书,或者在每家的墙上写上“速来签约”的油漆字。在此过程中自然有一些村民按时前来签约,但同时也有很多自以为有点相关知识的村民根本不予理睬。因为查遍所有相关法规文件,这种政府一厢情愿的拆迁期限和随心所欲的补偿方案,完全是站不住脚的。签约限期到,村民陆续收到限期搬迁通知书,并告知到期不搬,将实施强制拆迁。
  一般碰到种情况,没有签约的村民会产生更大的心理反弹,总认为拆迁方谈都没有跟我谈过,按照相关程序,要想强拆门也没有。然而期限一到,强拆队伍如期而至。队伍一般二百人左右,由区行政执法局为强坼实施主体,大巴车一辆(抓相关居者),警车若干辆,救护车一辆,大型挖掘车一辆(用以保证用最快的速度把房屋拆除),货车若干辆(搬东西)。详尽的强拆实施方案一份,把所有人员细分若干小组各司其职。首先由公安人员强行冲入被拆人家,对所住居民分别男扛男女扛女扛上大巴(为保万无一失,由6-8位拆迁人员控制一位居民)。然后由民工清理被拆房屋的一应家俱杂物。清空后,挖掘车开工,一幢二层楼房十多分钟就夷为一片废墟。此过程由相关执法人员拍照录像,一旦发现当事人或旁观者有相同行为,立即收缴相关设备。
  由此引起被拆迁人愤慨无比,当场情绪激昂。被拆迁人一方反复对照法律法规,一致认为政府明摆着无理,誓要讨回公道。接下来的日子有的去区法院打官司,有的各处上访。打官司区法院一概受理,上访者也陆续被各受访部门引或劝导到区法院讨公道。没有多久,所有官司统统胜诉,强拆的房屋全部得到了相应赔偿。赔偿标准由区政府下发文件,法院比照执行,其结果略少于当初的签约补偿。

  此办法下流之处有三点:
  1.政府部门恶意地排除了相关程序法规文件,打破了惯有的下流思维模式,不惜明知违法先违法,然后改正了错误。
  2.逼迫签约
  3.威吓想问讲道理想维权的人,在重压下分散其学法维权精力。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统一征地农房拆迁事务所(农房拆迁办)及相关部门已有触犯刑法的倾向!
  1.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或者登记不当而不纠正的;
  (二)弄虚作假审批土地的;
  (三)超越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审批土地的;
  (四)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批准用地的;
  (五)徇私舞弊,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六)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七)违反行政程序执法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03-11
你可以综合自己的生活习惯引起的相关消费角度以及子女教育支出受到的影响、未来生活保障等方面写一个损失报告,可由律师看下是否可以根据这些材料索取更多的动迁赔偿费。
第2个回答  2008-03-26
哥们,不要怕,就一个字,扛!死了都不搬,当钉子户,跟他要钱,直到你满意为止!
第3个回答  2008-03-11
想要你的数额能站的住脚
就拿出详细的计算依据
每一项每一笔都是多少 怎么来的
证明你自己的要求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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