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继续在公司工作的,如何定性?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退休后,继续在公司工作的,如何定性?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关于退休人员继续工作与工作单位关系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部分省、市法院规范有不同的规定,且现有的规定也未至详尽,实践中操作各不相同。

已过退休年龄职工继续劳动的,按劳动关系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已过退休年龄职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后又被其他单位聘用,与实际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应作为雇佣合同纠纷予以受理"。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1997年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二项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

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关系,其协议解除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不能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即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待遇。

扩展资料:

按劳务关系处理。认为只要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便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只能存在劳务合同关系。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有的地区如厦门市出台政策:已经到了退休年龄的在职人员,2012年6月1日起将强制停保。

但如果强制停保,不允许企业为已退休人员投保,又按照劳动合同关系让企业承担工伤损害赔偿等用工责任,显然会使用工双方主体间权利义务失衡。若按照劳务合同关系处理,确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适用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

按照"特殊劳动关系"处理。即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虽然不适用劳动法,但又不是完全按照民事合同关系处理,劳动法上的工作时间规定、劳动保护规定、最低工资规定仍然要得到强制执行。

除此之外的权利义务内容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就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协商。此规定也有其合理性,可以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只要提供劳动,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提供最基本的劳动保障,同时又不完全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该观点认为尽管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并不表明该劳动者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提供的劳动在质和量上与退休之前并无不同,为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应当承认这类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动者是否可以提供劳动。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动者身份合法性问题,关键还在于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界限性质存在分歧。

法定退休年龄是法律所规定的丧失劳动者资格的年龄,是必须要退出劳动岗位的强制性义务。但也有人认为,法律并没有禁止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继续工作,法定退休年龄只是劳动者可以不再劳动的一项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从我国退休制度的设计来看,它实际上是一种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国家共同构建的劳动关系的退出机制。从用人单位强制退休的目的和作用看,退休制度能够缓解就业压力,尽快实现新老交替,使年轻的劳动者可在相同的或者更高效的基础上提供劳动并交纳社会保障费用。

从用人单位返聘的作用看,用人单位可以使用经验丰富、技术娴熟的劳动者,避免招录的年轻劳动者因经验不足等原因造成的效率低下。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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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28

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1.“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被归入民事雇佣关系;

2.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取决于双方的约定;

3.双方一旦产生争议适用的是《民法通则》、《合同法》,部分特殊事项可参照劳动法。

理由如下: 1996年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1997年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2项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2005]310号)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应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的规定办理。”,该《通知》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工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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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7-05-03
退休留用人员,不受劳动法规调整。
退休后,继续在公司工作的,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与公司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的调整。双方是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3个回答  2012-08-29
退休后继续在公司工作的,是雇佣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第六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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