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开发区无穷花小区)楼前是小区公共停车场,由开发商以无限期的合同租给业主,我家阳台门的出入路口几乎每天被一辆车堵住,无法正常通行,物业调解,车主表示下次不这样停,可还依旧每日堵住路口,说这车位是他家买的,他家爱咋停就咋停,近日更变本加厉,他家车开走后,他同单元的同事(他家楼下)的车马上堵住我家路口。我家无法正常通行,关键是小娃儿也无法推出去散步。
相关法律规定:
1.停车位最基本的要求便是不能影响正常通行。
2.小区内公共停车场属于所有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私自出租出售。
3.共设施出租许经过大多数业主同意,收益用为物业管理费用,利益归属全体业主。
衣食住行都是民生,“住”现在成了首位,我购买房子就是为了住的舒心,但现在的情况严重影响到了我的生活质量和心情。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只能起诉开发商非法出租公共停车位,如果这样,其他购买的车位的业主就都要收到损失,当然,我是不想影响大家的利益(当然,我家没购买停车位,对我是没损失)。但就放任这种恶性行为的滋生吗?忍让不就等于助长吗?
在外国这种停车堵人路口的行为是要接受法律制裁的,但在国内除了费时费力的起诉、开庭,对这种车主的不良行为就无法以对了吗?我们就只有道德谴责吗,道德的谴责对这类人来说有什么意义吗?就没有更好的手段维护个人权益吗?社会道德就形同虚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