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官、法官的等级评定

基层法官、检察官首次评定等级,在“职务序列套改规定”出台后是什么政策,现在还在评定吗,科员级、10年工龄初任法官、检察官一般平多少级。
听说等级评定暂停了,初任的是否也暂停着呢?

目前的等级都暂停了,内部正酝酿新的改革,据说会同公务员的评级分开,成立单独的评级机制,待遇相较以前会有所提高,不过等级提升会更加严格!追问

10年工龄的初评能有几级

追答

大概在三级左右,以前是有个计算标准,现在估计要停用了,新标准还没出来呢。

追问

以前的规定是八年工龄首评4级的,现在废止那个规定了吗?

追答

以前的都听了,据说新的更加严格,但是相比以前,同等情况下的待遇会变得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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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19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首席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二级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基层人民法院
  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第七条 直辖市、副省级市等中级人民法院及其区、县人民法院的法官等级,根据法官职务配备规格参照第六条相应规定确定。
第三章 法官等级的评定
  第八条 法官等级按照法官职务编制等级评定。
  第九条 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条 评定法官等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后,依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二)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三)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律等专门人民法院在职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参加法官等级的评定。
第四章 法官等级的晋升
  第十二条 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按下列规定逐级晋升:
  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
  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不合格的应当延期晋升;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提前晋升。晋升考核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一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晋级实行选升。选升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晋升高级法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
  第十五条 法官等级晋升的批准权限与法官等级评定的批准权限相同。
  法官等级提前晋升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第十六条 法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
第五章 法官等级的降低和取消
  第十七条 法官被调任下级职务后,其等级高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的,应当降低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
  第十八条 法官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可以按照规定降低其法官等级。
  第十九条 法官等级的降低,一般每次只降一级。
  法官等级降低不适用于五级法官。
  第二十条 法官被降低等级后,其法官等级晋升期限按照降低后的等级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 法官被免除法官职务后,其法官等级应当取消。
  第二十二条 法官等级的降低和取消权限与法官等级批准权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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