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底与承租方签的租赁协议,由于当时谈房租的时候承租方当场给的现金,所以用笔手写的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一、甲方已收取乙方自2007年3月1日到2008年3月1日止房租费一万二千元。
二、如遇政府拆迁,甲方多收房租按天计算退还乙方。
三、合同到期,如甲方不租给乙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如乙方不租甲方也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
剩下就是甲乙双方签字及日期。
2008年1月底甲方已口头通知乙方房租由原一万二涨到一万五,乙方在电话里表示由于房租高,不再续租(乙方已在其它地方找到门面房并在做生意,现在门面房内只是其妹夫在打理)。
现在门面房租赁合同到期已过8天,承租户即不退房也不给该月房租还在继续营业,理由是甲方没提前三个月告知乙方,请问这能作为理由吗?甲方该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