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日的来由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同时,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从1983年以来,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行多种多样的纪念活动。举行记者招待会或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情况;公布新的一年的工作计划,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做哪些工作。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全国政协礼堂举行成立庆祝大会,正式宣告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1985年1月12日,国务院正式发文批复同意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1987年9月13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加入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消费者享有九大权利,分别是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除了这些权利外,消费者还享有法律赋予的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中国消费者协会历年年主题活动为:1997年年主题:“讲诚信、反欺诈”;1998年年主题:“为了农村消费者”;1999年年主题:“安全健康消费”;2000年年主题:“明明白白消费”;2001年年主题:“绿色消费”;2002年年主题:“科学消费”;2003年年主题:“营造放心消费环境”;2004年年主题:“诚信·维权”;2005年年主题“健康·维权”。
参考资料:http://www.conghua.gov.cn/chnews/ReadNews.asp?NewsID=1036&BigClassID=17&SmallClassID=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