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在遭到周围邻居驾车围堵,拿手中菜刀猛砍车窗企图再次伤人,随后逃上闻讯赶来的警车,对伤者的父亲挑衅:“有本事你上来打我呀,可惜我没砍死你儿子,这是我最大的遗憾!”
动机是因为砍人的和被砍的父亲之间有矛盾,伤者回忆是:当时他被抱着头对着喉咙划了一刀(可以参照电视里的许多割喉场面),第二刀因为伤者反应过来用手挡住所以伤的不深,第三刀伤者挣脱想要逃离,被罪犯对着脖子直接砍了一刀,因为有颚骨挡住未伤到动脉,不过也导致半边耳朵被削掉,面部砍出一个极大的伤口。
追答这样的话,就不存在过失或者其他了,明显是故意,这一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且犯罪主体明显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虽然属于故意杀人未遂,在量刑上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但是并非对所有的未遂犯都要减轻处罚,而本案中,犯罪主体主观恶性特别大,情节特别恶劣,所以可以不从轻处罚,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以看出,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法官怎么认定这个案件的性质,如果认定是情节恶劣,有可能会重判;反之则可能只会判3到10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