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

如题所述

河北省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特别强调了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措施。首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环保部门等合作,制定全省重点水域和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经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

对于非重点区域,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同样需进行水功能区划,但需上报审批,并备案给上级部门。保护饮用水水源是重要任务,政府需加强水源和水环境的保护,确保居民饮用水安全(第十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也是管理重点,政府鼓励农村集中供水,改善农村居民的饮水条件(第十九条)。此外,还实施了入河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体净化能力设定排污总量,确保水质达标(第二十条)。

监测水功能区的水量和水质是管理的关键,一旦发现超标或未达水质要求,政府会采取治理措施,并公开监测结果(第二十一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污,新建排污口需经过审批(第二十二条)。

地下水管理方面,政府会定期进行评价并划定开采区,严格控制或限制开采,以保护水资源(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不得擅自开凿新井取水,已批准的取水井需改接自来水(第二十四条)。

开采矿藏或建设地下工程时,需评估对水资源的影响,并采取措施保护(第二十六至二十七条)。对于河道采砂、桥梁建设等活动,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第二十八至三十一条)。

总体来说,河北省的《水法》办法旨在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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