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定额定期征收标准

如题所述

个体工商户定额税没有统一标准,定额税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为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个体户核定征收的标准按月营业额收入分为四种。

(1)月营业额如果在2万元以下的话,在缴纳的时候是0%;

(2)月经营的营业额在2万-5万之间的情况下,对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照0.6%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来进行征税,不超过2万元的部分还是不纳税;

(3)月营业额在5万-10万元之间,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进行征税,其他的部分征税不变;

(4)月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上的话,此时在征税的时候,对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照1.8%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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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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