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如题所述

一、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
1. 会员要求:拥有50名以上个人会员或30名以上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50名。
2. 名称和组织机构:具备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架构。
3. 住所:固定的住所。
4. 工作人员: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 资产和经费: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社会团体需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需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 民事责任能力: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社会团体名称的要求
1. 名称应与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符,准确反映其特点。
2. 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而跨行政区域和社会团体、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3. 社会团体通常不应以人名命名。
三、办理流程
1.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发起人需先获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
2. 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包括成立申请材料。
3. 审查与通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向发起人出具登记通知。
4. 成立大会:发起人在3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选举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5. 网上填报:在“中国社会组织网-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填报成立材料。
6. 提交纸质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盖章后,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
7. 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发放登记批复和法人登记证书。
8. 后续手续: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代码证书,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立账户,并备案给登记管理机关。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至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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