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诈骗分子,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同时可以向法院起诉,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对方的银行卡号。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如下: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3、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扩展资料
鼓楼区公安分局昨对外公布,鼓楼警方近日成功冻结一笔通信网络诈骗汇款。
10月18日18时许,南京警方接到报警。报警人上海人陆女士说,两天前她和丈夫从上海来南京参加朋友聚会,席间她和丈夫分别收到一条短信:“我换手机号码了,存一下。”落款是她儿子的姓名。陆女士不疑有它,存下了“儿子”的新号码。
不久“儿子”发来短信称,一个要好的朋友出车祸了,急需用钱,并发来一个账户,要求陆女士即刻转5.3万元过去。陆女士没有多想,按照“儿子”提供的账户,转了5.3万元。
谁知,过了一会,“儿子”又发来短信称,朋友那儿还需要两万元,这下引起了陆女士的怀疑。但是聪明的陆女士不动声色,她一面回复对方说“正在筹钱”,一面立刻与儿媳联系求证,这才发现被骗。她立刻拨打110报警求助。
鼓楼公安分局中央门派出所立刻通过电话从陆女士处取得了汇款账户及银行的详细信息。
“在电信诈骗案件中有一个词叫‘黄金1小时’,如果受害人能够在汇款后1小时内意识到被骗并立刻报警,警方也许还能通过反电诈中心将资金冻结或者止付。”该所民警杨辉说,他立刻与南京市公安局反电诈中心联系,申请止付。
陆女士的钱流入了一张开户行在苏州的银行卡账户内,因为这个止付平台是联网的,所以苏州警方接到南京警方的止付协助申请后,第一时间进行了紧急止付。但是狡猾的犯罪分子已经将卡内的钱转到另一张卡上了。第一次止付失败。
警方继续追查资金流向,发现这笔钱转账一次后没有再次拆分。“因为一般情况下,嫌疑人拿到钱后会第一时间将资金拆分、分流。即拆分成金额不等的若干份后转到不同的银行卡上,有时甚至要拆分两三级。”杨辉说。
杨辉再次请苏州警方协助紧急止付,终于成功。
陆女士闻讯道:“谢谢南京警察!没想到我都没与你们见面,你们就帮我把钱截下来了!”(鼓公宣 赵柏恋茹 朱静)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