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公民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但涉嫌恶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相关规定如下:《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在没有被起诉前把财产转移,法律不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扩展资料
案例:
陆先生婚内出轨,并将200万元家庭共同财产分几次转到“第三者”董小姐的账户。妻子陈女士得知后,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董小姐还钱。可是官司赢了,董小姐却拒不还钱。记者昨日获悉,西城法院的执行法官将董小姐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作为歌剧演员的董小姐被限制高消费后,主动联系法院偿还欠款。
陈女士起诉称,丈夫陆先生在他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董小姐有染,并非法处分了家庭的共同财产。经西城法院审理查明,陆先生确实将夫妻共同财产200万元分多次转账到董小姐的银行账户,此处分行为无效,董小姐应返还陈女士200万元。
判决生效之后,董小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陈女士只好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董小姐一直无法拿出还款计划,法院依法冻结查封了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但她依旧以没有存款为由,拖延履行。考虑到董小姐是个歌剧演员,长年到各地演出,承办法官决定将其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这招儿颇为奏效。不出一周时间,董小姐主动联系法院,希望法院可以尽快为其撤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与申请执行人陈女士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董小姐先偿还陈女士100万元,剩余案款于两年内还清。随后,董小姐很快将100万元案款交至法院,此案已经执行终结。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丈夫转移财产给“第三者” 法院判返还其妻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