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调解的适用条件

现场调解的适用条件

适用现场治安调解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符合现场治安调解的条件。《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3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也就是说,

首先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

其次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是以上所规定的8种行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适用的案件必须案情简单,可以当场查明案件事实和前因后果,容易分清责任,且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现场调解不会给社会治安造成危害和影响。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因为医疗费用、物品损失,往往现场一时难以准确分清责任,需要进行相关鉴定或提供相关票据予以认定,所以对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的治安案件,通常不适用现场治安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场调解并能够当场履行。现场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现场处警民警提出的,对单方当事人提出现场调解的,必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同时必须把握的是,调解内容能够当场全部履行的才能适用现场调解,对调解内容当场履行不了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即使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也不能适用现场调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调解针对的是民间纠纷引起殴打打人或毁财等行为,而且要情节轻微,当事人愿意调解才可以进行。对于不愿意调解的,或者比如赌博、寻衅滋事、猥亵等行为是不适用治安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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