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申请书可以律师送吗

如题所述

办监外执行的申请不是律师去申请就可以的,因为在程序上,监外执行是有关部门进行问题的合理申请,但是最为重要的还是需要自己的条件符合有关的法律要求,否则有关机构也不会进行此类程序的操作,第二就是当地的有关政府部门需要审核后才可以进行。

一,办监外执行是不是得找律师去申请
      都不能申请,得符合条件的监狱去申请
      监狱法
      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暂予监外执行法律规定亟待完善
      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多见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之中,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尽完善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监外执行在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以下两种情况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1、脱管罪犯上网追逃问题。
      2、人民法院在判决的同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续保问题。
      监外执行的问题处理理论上的难度是不大的,但是需要自己准备有关资料在程序上需要相关部门的介入,但是更多的还是需要自己在具体的问题上学会灵活的处理,不过只要自己的问题处理符合有关法律的要求事情的解决就会比较简单与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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