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工作人员是什么编制

如题所述

居委会既不是事业单位,也不是企业单位,而属于民间组织。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是社区工作者,是居民的代表,不属于事业编制,更不属于公务员编制,他们不属于公务人员,没有任何行政级别。
居委会,全称居民委员会,是负责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的设立,也是有法律基础的。根据1982年宪法的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并且在1989年,也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其实居委会是在街道办事处的管辖下开展工作的,街道办事处是由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派出机关。所以,从基本概念上来看,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街道办事处是政府派出机关,一对比就能很明显的发现两者概念上的区别,这也体现了两者不同的法律地位。
居委会的成员领取的不是工资,而叫做政府补贴,一般由上级人民政府拨款。而且,如果经居民会议同意的话,还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当中,给予适当的补助。而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也需要自己缴纳社会保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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