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环保管理制度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 井下矿山要做到“五无、四化、一整齐”,即无壁粉、无积水、五石块、无粪便、无杂物道规格、电气线路、管道安装、运输轨道标准化料堆放整齐。

二、 露天煤矿要做到“四无、两有、一整齐”,即道路、水沟无污泥、积水、杂物,设备桌椅表面无油污、灰尘,室内门窗无蜘蛛网,室内五米之内无杂草、杂物械设备转动部位又防护罩,坑、濠、池、沟有盖或护栏材料成品堆放整齐。

三、 矿山的生产场地和设备的卫生管理要做到“四定”,即定区段、定机台、定责任人、定期清理和检查、经常清洁。

四、 所有生产、生活垃圾要放在指定地点、严禁乱堆、乱放。

五、 综合治理工业“三废”,严禁向矿区内水沟、公路两旁、公共场所、堆放或者倾倒废渣、废水、油污和有毒、有害的废弃物,要禁止向厂房、办公室、居民区排放废气。

六、 矿物产尘点和粉尘设施要有综合防护措施,避免粉尘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七、 各种车辆在矿区内运输,不得散落对环境又污染的污物和废货物。

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

第一条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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