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救助是国家针对特定对象制定的一项保障政策,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在患有规定的疾病的时候,填写相关的申请材料,递交申请审核通过的就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须为贫困人口;
须为伤病患者;
须无力支付医疗费用。
具体的范围包括:
无劳动能力且既无法定扶养人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即"三无"人员。
因自然灾害导致伤病的农村灾民。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有困难的城市贫民。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伤病无业人员,60周岁以上的伤病无业老人和16周岁以下的伤病未成年人。
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及孤老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
其他经各种救助仍有困难自负医疗费用的特困人员。
大病救助的申请条件: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申请大病医疗的方式如下:
(一)首先需满足大病救助申请条件: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残儿童等;
(二)满足条件后向当地所在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大病医疗患者申请表》内容,同时准备好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等;
(三)当地居委会街道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提交审核意见进行民主评议,待民主评议出来后公示3天。
(四)待相关市、区民政部门都审批通过后,对于符合大病补助条件的人员将由市民政局、卫生局统一印制大病医疗补助证。
法律依据: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第二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