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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的意愿,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为:****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公司设立之日起满十年。
第七条 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
第二章 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方式出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公司的出资人为公司股东。
本公司的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其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如下:
出资人 证件号码 出资额 出资日期
第十条 公司股东有以下权利:
(一) 对公司行使决策权;
(二) 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
(三) 决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四) 决定转让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有以下义务:
(一) 按时足额交纳所有认购的出资;
(二)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
(三) 依法转让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出资。
第三章 股东的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聘任公司监事、经理决定有关报酬;
(三) 对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作出决定。
(四)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五)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股东对人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为公司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公司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三)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损方案。
(四)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五)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六)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可解聘公司副(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酣事项。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股东作出公司的经营方针的投资计划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经理(总经理)由执行董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聘任或者解除公司各部门的负责管理人员;
(六) 代表公司与公司职工签订劳合同;
(七)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决定张宁为公司监事。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一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 章程和规定的其人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务件,应符合《公司法》及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者应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四章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者牟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从事上述营来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格化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所表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状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条 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 弥补亏损;
(二) 按利润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 按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
(四) 股东按出资比例分红。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公益金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章 公司解除事由与清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 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三) 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四)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公司解散、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依法定顺序清偿后,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清偿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及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任何违反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予以追究。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公司章程由股东修改。
股东签字:
追问我这个是独资的,你这个是合伙股份额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