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律地位的本质特征

如题所述

教师法律地位的本质特征如下:

在《教育法》和《教师法》未颁行前,“教师”是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总称。《教师法》和《教育法》的相继颁行,赋予“教师”以特定的法律含义。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其含义有二: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对于学校中,不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行政管理人员、校办产业公司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包括后勤服务人员等);

就不能认为是教师。而分属教育职员或其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同医生、律师一样,教师是一种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即教师必须具备专门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要求。

这里的“专业人员”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语言表达能力、性格、身体健康状态等。对于本职工作不是教师,而临时到学校承担一些课程的人员,不能视为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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