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有偿补课违反了什么法律

如题所述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共六项条文,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明确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学校举办实验班。确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的,要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开展实验所需经费由审批部门统筹解决,不得向学生加收费用。”据此,教师作为个人,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举办实验班,但前提是在学校,个人以为8小时工作之外、又不利用学校资源,完全是不属于该意见禁止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显然该条款并未涉及到补课行为,也就是说补课行为并不属于教师利用职务便利收取的贿赂。
法律依据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第一条、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第二条、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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