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如题所述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介绍如下:

1、独资会计师事务所。独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历的个人独立开业,并承当无限职责。

2、一般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一般合伙制天津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位或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作为合伙人而组成的合伙安排。

3、有限职责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职责制天津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事务所承当有限职责,会计师事务所以其悉数资产对其债款承当有限职责。

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事务所必须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受后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合伙事务所和由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是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纽带,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不以盈利为首要目标、具有法定社会职能的第三人。它一方面担负着塑造市场经济微观主体,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的重任;另一方面又是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具体执行者。

由于社会经济资源的稀缺性和微观主体经营活动的逐利性,国家总是通过立法和政府制定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政策、人力政策及一系列行政法规实施对经济的调控,而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职能就是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市场微观主体的行为和经营结果进行规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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