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合同的有效期与尾款的结算有关系吗.如:我的合同有效期写为当年的5月底但尾款结算是6月底有问题吗

如题所述

一般在签订附有有效期的合同(附期限民事行为),最好都要增加一句条件:“合同以双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后失效”(附条件民事行为),否则容易发生争议,一份失去期限效力的合同,很容易失去合同债权的基础。如果不认定合同效力,一方未结算的尾款只能通过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92条)去追索债权,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的效力堪忧。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追问

那我这份合同已经签了,我需要如何弥补呢?谢谢

追答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6月底结算,说明合同有效期未包含结算问题。最好要求对方补充该条款即合同补充条款:“合同有效期内双方未完全履行完义务的,合同以双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后失效”。如果对方不肯补充这个条款,而法院又认可了合同有效期,就只能通过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的方式补救了。如果合同约定了6月底结算,应该问题还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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