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正常手续离职,公司恶意扣除员工工资。该如何处理!

本人,2012年3月3日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约期为两年,签订后未经本人同意,曾私自更改合同。5月18日本人提交辞职报告给生产厂长,经厂长批准,厂长申明离职时间为一个月。6月18日本人与厂里交涉,我能否离职并结算我的剩余工资,公司方面说还未找到人接替我的工作。公司强迫我继续工作,直到找到人接替我的工作为止。否则不给我结算工资。7月5日,本人与新员工工作交接完成并离职。公司还是不给于结算工资。需要等到7月16日在来领取。7月16日工资结算时,公司无故扣除3000元的违约费,与公司协商多次无果,于是决定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利益。

1.与公司签订合同后,公司没有交付备份合同给我。
2.合同签订后,公司方面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有私自更改合同。

通过正常手续离职,也就是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履行了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义务,并继续工作至三十天届满后,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可以得到已工作期间的工资。
公司恶意扣除员工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
也可以通过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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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7-17
根据劳动合同法,员工只要提前30天提出辞职,就应当准许员工辞职。除了能明确的培训费用,根据合同履约年限,提出相应的费用,其他不得有任何经济上处罚。
另外你如果能证明公司私自更改合同,可两个问题一同到仲裁起诉。
第2个回答  2012-07-17
1 可以去监察大队举报,拿回你的合同。。。
2 正常情况下,合同是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各执一份,对于公司私自改动的部分,如果对自己不利,可以在仲裁时不认可真实性。然后,对于拖欠的工资,同样可以直接去监察大队举报。。。而关于违约金,劳动合同法里有明确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况: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门的培训费用,劳动者没有满服务期;还有就是竞业限制,除此之外没有第三种情况,所以公司扣除违约费,肯定是不合法的。
第3个回答  2012-07-17
首先 你和单位提出辞职是否有书面文件 是否有相关领导同意辞职的签字 这个最好你能拿到原件或者复印件 或者有证明人
如果你能提供以上证据 说明你与公司已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无任何违约金一说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公司扣你的钱属于违法 你可以仲裁

关于更改合同 那么必须要有员工亲笔签字才可以 你可以对合同提出鉴定
总之看来你们单位够缺德了 你协商估计可能不行 那就去你单位坐落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吧 但是会很漫长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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