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一个案例你参考下。
江苏一医院未经同意先施手术 患者死亡后被判赔偿家属3万多元
在没有家属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江苏省句容市一医院为病人进行“颅内血肿穿刺引流术”,因病者死亡,在对医院调查取证时,院方竟在提供的病历书上进行涂改和添加。近日,该医院因存在多项医疗违规行为被判赔偿患者亲属3万多元。
句容市居民朱某曾患有高血压病史。2002年10月20日上午9时,朱某因“突然左侧肢体活动障碍伴呕吐一小时”,到句容市某医院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侧脑出血,高血压病Ⅲ期,应激性溃疡,并告病危。当日下午,患者之女与该医院签订手术预定书,医院拟对朱某施行“颅内血肿穿刺引流术”,并将朱某在术后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告知了患者家属。手术预定书签订后,该医院即对朱某进行了手术。但到了第二天上午,医院对朱某进行颅内冲洗时发现引流不通畅,并确定为:右侧颅内血肿引流术后,脑干梗塞。在没有患者家属签署手术同意书的前提下,医院再次对朱某进行了“颅内血肿穿刺引流术”。2002年11月7日,朱某全胸片示右下肺感染,次日,因患者亲属要求,朱某转院诊治,同月26日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出血,肺部感染,呼吸循环衰竭。
事后,患者亲属向句容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7万余元。医院不服,向一审法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2003年7月14日,镇江市医学会对其进行了鉴定,分析认为重症脑出血并发肺部感染造成呼吸衰竭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但院方却存在多处医疗违规行为:在进行第二次颅内血肿穿刺引流术前没有家属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而在股静脉穿刺知情同意书中没有操作名称、操作时间及操作者签字;在医院提供的病历书写中竟存在涂改、添加痕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到该医院就诊,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因此不属于医疗事故,故判决医院赔偿患者亲属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计人民币6297.93元。驳回患者亲属妻、子、女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患者亲属不服,并再次向镇江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医院在法庭上辩称:医院在治疗中程序上有一定的瑕疵,但实际上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并没有过错。镇江市中级法院在近日的审理中认为,医院的违规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医院在手术前后及调查取证时存在多处违规,所以医院对朱某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据此,原审法院对朱某的死亡赔偿金给予了加判,判决该医院赔偿患者亲属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6297.93元,死亡赔偿金27876元。
参考资料:http://www.pharmnet.com.cn/yyzx/2004/11/26/1390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