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合伙企业法》,你这种合伙企业属于“有限合伙企业”,自然人属于普通合伙人,另一家企业属于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虽不参与经营,但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此种前提下,如果你们几个朋友选一个人作为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这里面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会相当多。而且,无法为你们订立合法的合同来保护这种隐性合伙关系。所以一般而言,不推荐你们的这种合伙方式。
你们的选择有二:
1、每个自然人都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与那家企业一起成立新的合伙企业。这样法律责任和义务比较清晰。对每一方也公平。
2、如果那家企业不同意那么多普通合伙人,那么可以你们几个朋友先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再以这家公司与那家企业成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那么每一方都可以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样也比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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