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可以确定的是一般情况下够一个月都可以办理离职手续的。你已经提交辞职信则公司给你安排工作时就应当考虑工作交接的问题了,如果这是后安排的工作存在一个月内交接不清的可能,则公司方面应承担责任,不需要延误你的离职日期。
其次,建议你在提交辞职报告的时候让领导签收,自己留下签收记录,以做证明。但是该方法一般难以实行,因为领导可能不给你签收,那么可以改用发邮局快递的方式,把辞职报告快递给公司人事部或分管人事的领导,以快递单送达单顶替签收单,以签收日为辞职提交日,届时即使公司不同意你离职,满三十天后你可以自动办理离职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有以下规定,可供参考: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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