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有这么个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我现在碰到这么个情况,公司派我出差,我们有个出差补贴,一天补八十元,公司还欠我四个月的补贴没有给我。七月份的补贴到现在,好几个月了。我想问下,这种非工资的劳动补贴是否符合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哦,谢谢,就是这个未及时支付,是多长时间?我们公司有个惯例,出差补贴一般会拖几个月再发
追答只要发就行了,你如果告他,估计你饭碗就丢了
追问合同上还真没有写出差补贴什么的,只写了可能会派员工出差
追答那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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