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有这么个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有这么个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我现在碰到这么个情况,公司派我出差,我们有个出差补贴,一天补八十元,公司还欠我四个月的补贴没有给我。七月份的补贴到现在,好几个月了。我想问下,这种非工资的劳动补贴是否符合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你好,根据规定,劳动报酬一般系指工资,其构成包括: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福利待遇不在工资总额构成范围之内。出差补贴是否属于工资构成中的补贴,我个人认为是不包括在内的。故此,你不能以欠出差补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10-29
  出差补贴,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因公出差住宿、市内交通、伙食(或误餐)等给予的补助,不属于工资范畴,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10-29
必须有劳动合同,而且合同明文约定有这种补贴就可以追问

哦,谢谢,就是这个未及时支付,是多长时间?我们公司有个惯例,出差补贴一般会拖几个月再发

追答

只要发就行了,你如果告他,估计你饭碗就丢了

追问

合同上还真没有写出差补贴什么的,只写了可能会派员工出差

追答

那就不行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4-10-29
你可以解除合同 找公司要补贴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17
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