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冤假错案

如题所述

一是切实树立现代执法理念和坚守检察职业操守。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和先导。为了杜绝和防止冤假错案反贪部门在办案中应体现以保障人权为内容的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办案理念;在执法办案中杜绝有罪推定并坚决贯彻落实疑罪从无的现代刑法原则;应严格遵守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官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反贪干警在查办案件中,一定要坚守住这个行为准则,绝不能跨越这条底线。
  二是妥善处理办案质量和数量之间的关系。当前,基层院办案人员老化,骨干力量少,只片面追求办案数量,容易导致案件质量呈现“粗放型”特点,因此,反贪部门办案不能只注重数量,忽略质量。要树立案件质量的“名牌”、“品牌”意识,克服主观上好大喜功、急功近利思想,在保证所查办的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牢的基础上,发挥吃苦耐劳和拚搏精神,扩大办案数量和规模,妥善解决好案件质量和数量的辩证关系。
  三是 转变“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坚决排除“非法证据”。
  传统的“由供到证”的办案模式的优点是简便、快捷、高效,但极易导致办案人员依赖对口供、证人证言的调查收集。新修订、实施《刑事诉讼法》通过对刑讯逼供获取的非法言词证据绝对予以排除,从客观上倒逼办案人员收集、调取、固定证据时,不能单纯依赖口供,同时要考虑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纪检检查部门、执法行政单位移送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证据转化,保证转化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点,绝对不能照抄照搬移送单位的言词证据。
  四是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完善“提前介入”机制,公诉、侦监引导初查和侦查。
  公诉侦监“提前介入机制”的核心作用是引入权威、专业的第三方对反贪查办案件已取证据或下步需要收集固定的证据进行“中立”的评价或建议,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从源头上对认定犯罪的证据进行监督、把关,杜绝办案人员先入为主的惯性思维。
  以前的案件提前介入通常对立案的案件进行“号脉”,新刑事诉讼法使得反贪查办案件的重心前移到初查阶段。对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有影响、难以把握的案件,在做好案件保密措施的前提下,应该将介入机制提前到初查阶段,防止立案后无路可退和为了办案而办案的被动局面,进而能够从源头上较好的防止的冤错案的发生。
  五是对典型的冤假错案进行个案剖析,从中汲取教训。
  历来全国性的冤假错案,我们只是从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中进行粗略的了解,只注重冤假错案的新闻点,很少进行对冤假错案进行深度剖析,尤其对办案一线的反贪干警,缺乏必要的冤假错案的警示教育。因此,应将古今中外的冤假错案汇集成册,利用业余时间集中学习,对冤假错案进行剖析,吸取他人办案教训,从而对自身办案中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起到前车之鉴的作用。
  防止、杜绝冤假错案是一个系统性工程,还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较高法律素养的办案人员和良好的执法环境等,所有这些都需要我们广大干警在以后的实践中不断学习、探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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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1-03
对如何防范冤假错案,思考与应对措施如下。
第一,充分认识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性。冤假错案的影响绝不限于个案,其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所产生的危害不容低估。一是对当事人的伤害。一个冤假错案就会毁掉一个家庭、毁掉一个人的一生,是任何赔偿、补偿都无法弥补的。二是对司法形象与司法权威的伤害。法院的司法公正最终是要靠案件质量说话的,出了一个冤假错案,多少年、多少人的努力都会付诸东流,多少成绩和贡献也都将化为乌有。三是对社会公众对法律和法治信仰的伤害。虽然古今中外都难以完全避免冤假错案,但中国公众的普遍认知是司法应当绝对正确、公正无偏。因此,冤假错案一旦发生,就会极大地动摇公众的法治信念。四是对办案法官的伤害。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是极为罕见的,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冤假错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弃原则或者是工作马虎失职的结果。在西方,法官与公正是同义词,我们也认为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而如果守护者变成了加害者,其职业耻辱感是一辈子都洗刷不掉的。

第二,充分认识冤假错案发生的现实可能性。排除“文革”期间那种人为制造冤假错案的情况,由于人的认识的局限性、技术发展水平的相对性、程序制度的疏漏性以及其他许多可知或不可知的因素,冤假错案的发生仍然存在极大的可能性,或者说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发生。“不怕一万,就怕万一”。这个万一,既可能发生在此时,也可能发生在彼时,既可能发生在此地,也可能发生在彼地。特别是在目前有罪推定思想尚未完全根除、无罪推定思想尚未真正树立的情况下,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甚至可以说还比较大。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同时在思想上要进一步强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第三,充分依靠法律程序制度防范冤假错案。从现在已发现的冤假错案看,多少都存在突破制度规定,或者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的地方。我曾经在多个场合都讲过程序公正优先的问题,为什么要反复讲呢?强调程序公正优先,不是说程序公正比实体公正更重要,而是说要高度重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从一个案件的处理过程看,客观上程序公正是先于实体公正而存在的,更为重要的是,程序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对于人格尊严的保障、诉讼的公开、透明、民主以及裁判的终局性和可接受性等方面,都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而且从根本上讲,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有效保障。完备的程序制度,能在最大程度上为防范冤假错案提供制度保障。比如说,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查明认定存在非法证据,就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在适用死刑上不能存在任何的合理怀疑,在定罪和量刑的事实、证据上凡存在合理怀疑者,坚决不适用死刑。现在制度规定应当说比较完善了,关键看我们敢不敢于拿起法律制度武器,敢不敢于坚持原则。这不仅仅是个法律职业素养问题,也是一个政治品质问题。同时要看到,法律制度才是我们法院和法官真正的护身符、保护神。如果我们放弃原则,冤假错案一旦铸成,没有谁能够救得了我们。
第2个回答  2016-03-24
1、要看社会整体风气
2、要看地方公、检、法官整体风气
3、要看接管人的个人素质
总之,一切要看社会形势
一句话,形势比人强,如果不能适应,只能顺从
第3个回答  2016-04-08
深入了解案情
第4个回答  2016-04-01
认真学习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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