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资质分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资质、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资质
水平评价实行星级评价,从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证书有效期三年)
水平评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配备、业绩、质量管理和信用度。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工作场所;
(三)具有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水土保持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
1、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主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工作经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不少于 2 人(含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4 人;大专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人员不少于 1 人,水利工程类或其他土木工程类的人员不少于 1 人。
2、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主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2 人(含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4 人;大专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人员不少于 1 人。
(五)水土保持监测单位配备必要的水土保持监测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