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10-13
300+500*0.17+500*0.1=435万元 答案补充 “不知道”的答案是对的,只是计算公式应改一下300+500*0.17+(500/1-0.1)*0.1=440.56 答案补充 对不起了,上一个补充错了。从重开始:首先记入在建工程的消费品成本300万元是一定的。第二,增值税,按税法要求,有售价的按售价(无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500*0.17=85万第三,消费税,按税法要求,有售价的按售价(无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500*0.1=50万应计入在建工程=300+85+50=435万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10-13
嗯,是的。先直接全额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完工后,再一次性地转入固定资产成本。
第3个回答 2019-10-28
发生的消费税要记入成本,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我们是这样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