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哪些行为

如题所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扩展资料:

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绝对安全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罗保铭今天下午在省博物馆观看了全国窃密泄密案例警示教育展。他强调,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严守保密纪律和制度,百倍警惕窃密泄密行为,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绝对安全。

展览由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解放军保密委员会主办,海南省委保密委员会承办。

这次警示教育展,是中央应对新形势下窃密泄密严峻挑战,增强领导干部、涉密人员国家安全观念,加强保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深入贯彻落实新保密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展览通过文字、图片、音像资料和技术演示等多种形式,展示我国近年来典型窃密泄密案例,以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涉密人员汲取沉痛教训,增强保密责任意识,筑牢保密思想防线,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自9月1日开展以来,受到我省广大干部和涉密人员的重视,纷纷前来参观。截至今天,已有近万人次参观展览。

罗保铭仔细观看展出的每一部分内容,不时对展出内容进行点评,并和陪同观看的省委保密委员会成员交流观展体会。

在认真看完了展览的全部内容后,罗保铭说,窃密泄密案例警示教育展非常深刻地向每一位干部揭示了党和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给我们以高度的警示和生动的教育。

罗保铭指出,保密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在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的今天,保密工作面临着复杂的情况和更大的挑战,防窃密泄密工作显得更为重要和突出。除了出卖国家秘密的违法犯罪行为外,玩忽职守、无知和过失也会导致泄密。

罗保铭强调,面对保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挑战,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涉密单位要高度重视,百倍警惕。领导要亲自抓保密,通过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培训,提高广大干部的保密意识。

要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告诫和提醒大家千万不能用手中的秘密去换取个人的利益。

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涉密人员要不断增强忧患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学习掌握保密知识和技能,增强防泄密反窃密的本领,恪守职业操守,严守保密纪律和制度,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绝对安全,做一名合格的国家公务人员。

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省委保密委主任许俊陪同参观展览。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绝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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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扩展资料

国家秘密的载体种类:

1、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

如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文稿、档案、电报、信函、数据统计、图表、地图、照片、书刊、图文资料等。这种载体形式是目前最常见的国家秘密载体。

2、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

如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软盘、硬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这种载体形式随着办公现代化技术的发展,将越来越多。

3、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

如电波、光纤等。国家秘密以某种信号形式在这种载体上流动、传输。通过一定技术手段,才能把这种涉密信息还原,知悉具体内容。

4、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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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2-03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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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在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方面,《保守国家秘密法》提出,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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