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中第2.1.5条关于结构
设计使用年限的定义: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条文说明中叙述:工程结构在正常使用和维护下所应达到的使用年限,如达不到这个年限则意味着在设计、施工、使用与维护的某一或某些环节上出现了非正常情况,应查找原因。所谓“正常维护”包括必要的检测、防护及维修。
关于“结构使用寿命”的定义,暂时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上述规范中定义了“评估使用年限”,“可靠性评定预估的既有结构在规定的条件下的使用年限”;同时在结构耐久性评定方法中提出“结构的耐久年数”概念:“结构在环境作用下出现相应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限值或标志的年限,判定耐久年数是否大于评估使用年限是结构耐久性评定的目的”。
个人理解: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是考虑正常的环境情况的设计值,当结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对结构状况进行评估,仍能满足使用和安全要求的仍然可以使用。当结构使用过程中出现“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限值或标志”时,即时没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也可判定为结构寿命已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