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38号)谁知道这个文件具体内容,

如题所述

内容如下: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二)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三)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其中,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

(四)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五)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转移比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转移接续在企业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六)改革前参加地方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参加试点期间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职业年金补记:

(一)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二)参保人员从企业再次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本人退休时,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同时补记职业年金的本金及投资收益划转到待遇领取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相关待遇计发参数

(一)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待达到退休年龄时,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所对应的待遇领取地的视同缴费指数标准确定。

(二)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参保的,其视同缴费指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确定。

(三)改革后,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参照待遇领取地同等条件(如职务、技术职称等)人员的标准,确定其老办法待遇标准,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待遇,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过渡期之后达到退休年龄的,直接按照新办法计发养老待遇。其他类似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四)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四、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待遇领取地确定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二)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五、关于处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扩展资料:

各地区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有:

1、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2、规范各地区试点政策。各地区要妥善处理本地区原有试点政策与《决定》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

3、明确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

4、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宣传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各项政策,针对群众关切问题解疑释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城步苗族人民政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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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3-08

原文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务)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一下简称《通知》)的贯彻实施工作,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的增长率问题。按照《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每年老办法第一计发标准的增长率(Gn-1)根据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当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水平、上年度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由国家统一公布。

       二、关于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金计发问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后,按照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三、关于从事特殊工种等工作人员的缴费年限计算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工作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综合考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相衔接,由各地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则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工作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再折算工龄。

       四、关于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问题。按照《通知》规定,各地在确定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的标准时,原则上参考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原有规定提高基本退休计发比例、本省(区、市)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五、关于退休待遇核定时点问题。按照干部退休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含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人员)当月后停止缴费,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3月16日

         (此件已申请公开)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4
目前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0岁,女干部55岁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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