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破坏的有何赔偿?

因为台风造成树木全部连根而起,房租受到损坏,厂棚破坏严重。国家对于自然灾害有没有什么补偿,补贴?谢谢。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国家没有责任,所以,国家不会进行任何赔偿。

当然,如果因自然灾害导致受灾人生活困难或者需要救助的,国家会给予适当的救助或者补偿,但不会是赔偿。因为,在法律上,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具有过错,没有过错,就没有赔偿的基础。

根据《自然灾害求助条例》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

第十七条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十八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扩展资料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是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0年7月8日发布,共七章三十五条,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七条、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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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7-18

第2个回答  2020-07-28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6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国家没有责任,所以,国家不会进行任何赔偿。
当然,如果因自然灾害导致受灾人生活困难或者需要救助的,国家会给予适当的救助或者补偿,但不会是赔偿。
因为,在法律上,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具有过错,没有过错,就没有赔偿的基础。
第4个回答  2012-08-06
自然灾害国家其实没有法定赔偿。只能等待红会的救助或者政府的补助。很难说。但愿你投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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