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个情况,虽然新的《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颁布实施,但并没有废除原来的《劳动法》。因此,对于劳动法与功法合同法有冲突的地方按劳动合同法执行,未冲突或劳动合同法未有规定的事项,仍以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劳动虽然没有对加班时限没有规定,只有第三十一条作了如下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但是,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所以,加班一般每天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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