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继续办理分期,逾期属于不良信息会上征信。
《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
扩展资料:
《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法条: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为基础,标准规范统一、数据互联共享、分级协同管理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的一体化发展。
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水平。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公共信用信息综合利用。
第二十六条 市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信息提供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制定和发布公共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和规范。制定公共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和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征信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