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合同工期的百分之多少

如题所述

压缩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压缩施工工期的情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通过专家论证并采取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措施后,方可组织施工。

因压缩工期所增加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随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30%,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对在活动工期估计中存在高度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可给每项活动三个估计时间:

1、乐观时间,指在任何事情都进行顺利,且没有遇到任何困难的情况下,完成某项活动所需的时间。经验规律是,在少于乐观时间内完成活动的机会仅有1/10。

2、最可能时间,指在正常情况下完成某活动最经常出现的时间。如果某项活动已经做过很多次,最经常发生的实际工期可以用作最可能时间估计。

3、悲观时间,指某活动在最不利的情况下能够完成的时间。经验规律是,在超出悲观时间内完成活动的机会仅有1/10。建立三个时间估计,就有可能考虑不确定因素。

以上内容参考  人民网-政府不得强行压工期(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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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3-25
一般为30% 如果超过30% 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5-12

(1)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     (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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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5-09-14
不是20%吗
第4个回答  2019-05-11
根据相关规定是不得压缩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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