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权益法要以取得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调减被投资企业利润?

如题所述

没有调减啊。。。
首先权益法适用于长期股权投资中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投资的后续计量。这两种情况的初始投资成本=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相关费用(注意,这里不是取得投资时得到的公允价值,是付出对价)

然后调整有2种可能性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注意,这里是可辨认净资产)
长股投初始成本大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就是被投资公司的商誉,即不可辨认资产,商誉与整体相关,只有存在吸收合并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在个别报表中,或者在控制的情况下做合并报表时会出现商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个别报表中,被投资公司的整体没有进来,所以不存在被投资的公司的商誉,这时候商誉被包含在长期股权投资中,所以不需要做调整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这种情况下就是负商誉,就相当于得到了被投资的捐赠,所以进营业务收入(比如被投资公司可辨认净资产100万,投资企业占有30%股份,即占有30万的股份,实际投出28万,那是不是说被投资公司白送了你2玩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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